第一阶段:古代传统社会(先秦 — 1840年)—— “伦理”与“律法”的混合体
在古代中国,没有现代意义上的“法律职业”(如律师、法官)的独立概念,伦理规范主要体现在为官者(尤其是司法官员)的“吏治”要求中,其核心是“德主刑辅”和“为官之道”。
核心特征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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伦理与政治、道德高度统一:
- 儒家思想主导: 司法官员的伦理准则深深植根于儒家思想,核心要求包括“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”,特别是“仁”与“恕”,要求司法者在断案时体恤民情,避免滥用酷刑。
- “明镜高悬”的理想: 包拯、海瑞等清官成为司法伦理的典范,他们代表着公正、廉洁、不畏权贵,这种理想化的形象成为后世司法官员的道德标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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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伦理规范:
- 公正司法(“狱贵情断”): 强调重证据,据实情断案,避免主观臆断,如《唐律疏议》中就有关于断罪必须“引律令正文”的规定,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萌芽。
- 恤刑慎杀: 儒家主张“德主刑辅”,刑罚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,司法官员被要求审慎使用死刑,尤其要体恤老幼、妇孺、残疾人等弱势群体。
- 廉洁自律: 对司法官员的腐败行为有严厉的惩罚。《唐律》中明确规定了“受财枉法罪”、“监临主司受财罪”等,将贪赃枉法与司法公正直接对立。
- 回避制度: 为防止徇私,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亲属回避(如“避亲”)和籍贯回避(如“避籍”)制度,这是保证司法伦理的重要技术性手段。
局限性:
- 缺乏独立性: 司法官员是行政官僚体系的一部分,其伦理从属于“忠君”和“维护统治秩序”的政治伦理,缺乏职业自主性。
- 人治色彩浓厚: 伦理规范的执行高度依赖于官员的个人品德,而非制度化的职业操守,当君主或上级意志与法律冲突时,司法伦理往往让位于权力。
- 没有独立的律师群体: 诉讼中的“讼师”地位低下,常被视为“挑拨是非”之人,其行为规范不被主流社会所重视和系统化。
第二阶段:晚清至民国时期(1840年 — 1949年)—— 西方法律文化的引入与初步探索
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涌入,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(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)开始在中国萌芽,法律职业伦理也开始了现代化转型。

核心特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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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法东渐与制度移植:
- 清末修律(如沈家主持的“预备立宪”)和民国的“六法全书”体系,大量引进了大陆法系(特别是德国和日本)的法律制度。
- 西方的法律职业伦理理念,如律师的忠诚义务、保密义务、法庭礼仪、法官的中立地位等也被系统地翻译和介绍到中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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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共同体的初步形成:
- 律师制度的建立: 1912年《律师暂行章程》的颁布,标志着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,律师开始被视为一个独立的、受人尊敬的职业,其伦理规范被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。
- 法学教育的兴起: 现代大学法学院开始设立,系统讲授法律知识和职业伦理,培养具备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人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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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伦理规范的确立:

- 律师伦理: 强调对客户的忠诚与保密,但同时要求其恪守法律,不得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进行恶意诉讼,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也需遵守“律师法庭行为规范”。
- 法官伦理: 强调独立审判和居中裁判,法官应不受外界干预,仅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断。
- 检察官伦理: 强调客观公正义务,不仅是犯罪的追诉者,更是正义的守护者,既要收集有罪证据,也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。
局限性:
- 理想与现实的差距: 尽管有了成文的规范,但在军阀混战、政治动荡的民国时期,法治基础薄弱,法律职业伦理在实践中常常被权力和金钱所践踏。
- 形式化倾向: 部分伦理规范停留在纸面上,未能真正内化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信念和行为习惯。
第三阶段: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(1949年 — 1978年)—— 政治挂帅下的伦理真空
这一时期,随着国民党“六法全书”的废除,旧的西方化的法律体系被彻底否定,法律被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,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基本陷入停滞甚至倒退。
核心特征:
- 法律工具主义: 法律的首要任务是服务于党的政策和政治运动,而非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。
- 法律职业的消解: “律师”职业被取消,取而代之的是“国家法律工作者”,其身份更接近于政府公务员,首要职责是宣传政策、调解纠纷,而非为当事人提供辩护。
- 伦理的政治化: 法律从业者的“伦理”被等同于政治立场和对党的忠诚,所谓的“阶级立场”取代了法律的中立性和职业性,司法程序被简化,甚至出现了“群众审判”、“背靠背审判”等极端做法,法律的专业伦理荡然无存。
后果: 这一时期造成了法律职业伦理的断层和法治精神的严重摧残,其负面影响深远。
第四阶段:改革开放至今(1978年 — )—— 重建、发展与体系化
改革开放是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律职业伦理重建的转折点,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,法律职业伦理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期。
核心特征与发展脉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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恢复与重建(80年代):
- 律师制度的恢复: 198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》颁布,律师制度得以恢复,律师的职责被重新定义为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”,并开始强调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。
- 法官、检察官制度的重建: 法院和检察院系统逐步恢复,开始强调依法办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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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与体系化(90年代 — 21世纪初):
- 职业伦理的成文化: 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不同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,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。
- 法官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》(已更新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规范》)。
- 检察官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》、《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》。
- 律师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、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》(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)。
- 的现代化: 这些规范全面吸收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职业伦理准则,核心内容包括:
- 忠诚于法律: 把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作为首要准则。
- 公正司法/客观公正: 法官居中裁判,检察官客观公正。
- 为民服务: 强调法律职业的社会责任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。
- 清正廉洁: 严禁以案谋私、徇私舞弊。
- 勤勉尽责: 律师应尽职尽责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- 回避与保密: 完善了亲属、利益等回避制度,并确立了律师的绝对保密义务(律师法第38条)。
- 职业伦理的成文化: 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不同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,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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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化与完善(十八大以来):
- “以德治国”与“全面依法治国”相结合: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“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”,法律职业伦理被提升到国家治理战略的高度。
- 司法责任制改革: “让审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负责”的司法责任制,将法官的权力和责任直接挂钩,倒逼法官提升职业伦理和业务能力。
- 员额制改革: 通过严格的遴选,将最优秀的法律人才留在司法一线,从入口上保障了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和伦理水平。
- 强化监督与惩戒: 建立了更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,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,如“法官惩戒委员会”的设立。
- 核心价值观引领: 将“公正、廉洁、为民”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职业伦理建设,强调职业伦理的文化认同和内心自觉。
总结与展望
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史,是一部从传统吏治伦理,到西方法理伦理的移植,再到政治伦理的冲击,最终回归到现代职业伦理重建的曲折历史。
- 成就: 当前,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内容相对完备、形式相对成文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,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度融合,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和专业性显著提升。
- 挑战:
- 内化于心: 如何将外在的规范条文,真正转化为法律从业者内心的职业信仰和行为习惯,仍是长期课题。
- 独立性保障: 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,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和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职权,抵御不当干预,是伦理实践中的核心难题。
- 社会转型压力: 在社会矛盾多发、利益诉求复杂的背景下,法律职业面临着巨大的执业压力和伦理考验。
展望未来,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将继续沿着“职业化、专业化、精英化”的方向前进,其核心目标是建设一支“忠诚、为民、担当、公正、廉洁”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,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。